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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 2005年版。按照第八届药典委员会确定的设计方案和要求,在全体委员和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努力及各有关部门与单位的支持下,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编制完成。经第八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实施。为建国以来的第八版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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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本品系由猪(或牛)胆汁中提取、加工制成。 (10/10/2006 22:22:46) [查看全文] 本品由牛胆粉、胆酸、猪去氧胆酸、牛磺酸、胆红素、胆固醇、微量元素等制成。 (10/09/2006 20:36:57) [查看全文] 本品为木兰科植物八角茴香Illicium verum Hook.f.的干燥成熟果实。秋、冬二季果实由绿变黄时采摘,置沸水中略烫后干燥或直接干燥。 (10/09/2006 20:33:12) [查看全文] 本品为桃金娘科植物丁香 Eugenia carophyllata Thunb. 的干燥花蕾。当花蕾由绿色转红时采摘,晒干。 (10/09/2006 20:28:58) [查看全文] 本品为旋花科植物丁公藤Erycibe obtusifolia Benth. 或光叶丁公藤Ecrycibe schmidtii Craib的干燥藤茎。全年均可采收,切段或片,晒干。 (10/09/2006 20:23:03) [查看全文] 三十二、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三十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三十四、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三十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10/09/2006 20:22:25) [查看全文] 三十一、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10/09/2006 20:21:34) [查看全文] 二十八、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 二十九、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三十、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10/09/2006 20:20:51) [查看全文] 二十七、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 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 (10/09/2006 20:19:46) [查看全文] 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如下: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 千克(kg) 克 (10/09/2006 20:18:06) [查看全文] 二十三、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与标准品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应置五氧化二磷减压干燥器中干燥12小时以上使用。 对照品与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与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质量要求、使用期限和装量等。 (10/09/2006 20:17:12) [查看全文] 二十、本版药典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一、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最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10/09/2006 20:16:01) [查看全文] 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 (动) 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 ℃);(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 (10/09/2006 20:12:19) [查看全文] 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丿丶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而致标准内容不同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正文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 ⑴ 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拉丁名);⑵ 来源; ⑶ 处方; ⑷ 制法; ⑸ 性状; ⑹ 鉴别; ⑺ 检查; ⑻ 浸出物; (10/09/2006 20:10:56)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 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凡例”是解释和正确地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与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药典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 (10/09/2006 20:03:47) [查看全文] |